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Connor 火必交易所 2025-06-12 1 0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追溯调整或重述的原因说明

公司于2024年12月以自有资金取得华润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江西江中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中饮片”)51%股权,江中饮片与本公司受同一企业控制,公司对2024年度同期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展开全文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报告期主要经营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5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刘为权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小俊 会计机构负责人:周违莉

合并利润表

2025年1一3月

编制单位: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刘为权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小俊 会计机构负责人:周违莉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5年1一3月

编制单位: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刘为权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小俊 会计机构负责人:周违莉

(三)2025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600750 证券简称:江中药业 公告编号:2025-020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5年4月2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视频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5年4月14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9人。公司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为权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充分研究和讨论,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议案。

董事会认为,《江中药业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编制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已事前审议通过本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报告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议案。

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11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同意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第二个限售期。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成交的激励对象共计14人,可解锁限制性股票共计139,938股,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0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22年5月30日,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5年5月29日届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江中药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三、关于公司经理层2024年度业绩考核结果及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议案。

根据公司《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经理层成员业绩合同等完成情况,公司已完成经理层2024年年度业绩考核及薪酬分配。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关于制定公司《市值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议案。

为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公司的市值管理工作,切实推动公司投资价值提升,维护投资者利益,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一一市值管理》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江中药业市值管理制度》。

五、公司2025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议案。

为践行“以投资者为本”的上市公司发展理念,积极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进一步提升公司经营发展质量、创新效能、公司治理质效、市值管理水平,公司结合自身发展和经营情况,特制定《江中药业2025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

行动方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六、关于公司生化车间产线自动化改造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议案。

根据公司“十四五”战略规划,为进一步提高车间生产效率及人均产值,同意公司对湾里制造基地生化车间实施产线自动化改造,并授权经营层具体办理此事项。项目总投资预计1280万元,建设周期为批复后13个月,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七、关于注销全资子公司江中制药(香港)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议案。

江中制药(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中香港”)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为港币500万元,目前处于无实体经营状态。为进一步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同意公司注销江中香港,并授权经营层具体办理注销的相关事宜。

八、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议案。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及审计委员会事前审议通过,董事会聘任周违莉女士(简历附后)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九、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议案。

根据国资委监管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对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进行修订。

关联董事刘为权、徐永前、刘立新对本议案履行了回避表决程序。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江中药业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江中药业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摘要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议案。

根据国资委监管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对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进行修订。

关联董事刘为权、徐永前、刘立新对本议案履行了回避表决程序。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江中药业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二次修订稿)》。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议案。

根据国资委监管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对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关联董事刘为权、徐永前、刘立新对本议案履行了回避表决程序。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江中药业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议案。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拟召集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如下议案:

(一)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四)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五)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六)公司2025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七)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八)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九)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十)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十一)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将于2025年5月16日下午14:00于江中药谷召开。本次除审议上述议案外,还将听取公司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

特此公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附件:

周违莉:女,汉族,1982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高级会计师。曾任江中药业财务部会计、会计主管、财务经理、会计总监,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高级财务经理、审计部审计总监,江西江中医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总监。现任江中药业财务部负责人。

周违莉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4.4万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600750 证券简称:江中药业 公告编号:2025-021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5年4月2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视频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5年4月14日以书面形式发出,应参会监事3人,实到3人。会议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周娇女士主持,经与会监事认真讨论,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议案。

监事会认为,《江中药业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编制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报告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议案。

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11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第二个限售期。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成交的激励对象共计14人,可解锁限制性股票共计139,938股,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0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22年5月30日,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5年5月29日届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江中药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三、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议案。

监事会认为:为更好地实施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综合评估、慎重考虑,根据国资委监管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江中药业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江中药业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摘要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二次修订稿)》有利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江中药业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二次修订稿)》。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有利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江中药业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4月26日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财务总监辞职暨聘任财务总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财务总监李小俊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工作变动原因,李小俊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辞职后,李小俊先生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继续担任公司子公司江西南昌济生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职务。

担任公司财务总监期间,李小俊先生勤勉尽责,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李小俊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事前审议通过,董事会聘任周违莉女士(简历附后)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特此公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附件:

周违莉:女,汉族,1982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高级会计师。曾任江中药业财务部会计、会计主管、财务经理、会计总监,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高级财务经理、审计部审计总监,江西江中医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总监。现任江中药业财务部负责人。

周违莉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4.4万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600750   证券简称:江中药业   公告编号:2025-027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针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登记。

2024年1月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于2024年1月3日作出首次公开披露。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3年7月2日至2024年1月2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公司在策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参与本激励计划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人员范围之内,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显示,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所有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意见

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公司未发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解锁股票数量:139,938股

● 公司将在办理完毕相关解除限售申请手续后,股份上市流通前,发布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暨股份上市公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11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和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4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39,938股,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02%。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1、2021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江中药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10月9日,公司收到华润(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润集团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1〕507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1年10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21年11月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5、2021年11月9日,公司披露《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公司未发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6、2021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7、2021年11月30日,公司完成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事宜。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过程中,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的限制性股票5.6万股,因此公司首次实际授予权益人数为87人,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73.4万股。

8、2022年3月2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审议内容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22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以2022年4月25日为预留股份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7名激励对象授予51万股限制性股票。

10、2022年5月13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11、2022年6月1日,公司披露《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结果的公告》。

12、2022年11月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中药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11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并拟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13、2022年11月17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江中药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11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14、2023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审议内容发表了独立意见。

15、2023年11月25日,公司披露《江中药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暨限制性股票上市的公告》,本次解锁股票上市流通时间为2023年11月30日。

16、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

17、2024年5月25日,公司披露《江中药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暨上市的公告》,本次解锁股票上市流通时间为2024年5月30日。

18、2024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19、2024年10月26日,公司披露《江中药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将为76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578,408股。

20、2024年11月26日,公司披露《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暨上市的公告》,本次解锁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12月2日。

21、2025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以上各阶段公司均已按要求履行披露义务,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告。

(二)限制性股票历次授予情况

(三)限制性股票历次解除限售情况

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

(一)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22年5月30日,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5年5月29日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解除限售业绩条件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一致。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况

本次共有14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39,938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02%,具体如下:

注:上述股票数量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

四、专项意见说明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鉴于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14名激励对象办理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该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鉴于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14名激励对象办理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该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并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解除事项尚需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根据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摘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687.7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09%。其中,首次授予621.7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99%,占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总数的90.40%;预留授予66.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10%,占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总数的9.60%。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中药业”或“本公司”、“公司”) 于1996年9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注册地址和办公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 高新区火炬大道788号。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中成药、化学药的生产和销售; 糖类、巧克力、糖果、饮料等普通食品的生产和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 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生产和销售;医疗器械的生产和销售;卫生湿巾等卫生用品的 生产和销售;农副产品收购(粮食收购除外);国内贸易及生产加工,国际贸易; 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应对医药行业激烈竞争,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个人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以下简称“《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考分〔2020〕178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执行的薪酬体

证券代码:600750 证券简称:江中药业

(下转B4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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